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小编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1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的确定
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二)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大家已经非常清楚,就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提供证据、证明说服的过程,当然从实质意义上说,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面对的还有败诉风险,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证明说服的过程。
二、质证的小技巧
关于质证,大家都非常清楚是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出发,包括对证明力的判断等等,但是笔者遇到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我方提供所有证据材料三性都不认可,其中就包括了我方提供的房产证原件,还理直气壮说到真实性不能确认,请求法院调查核实真实性,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一)书证?证人证言?
1、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书证及证人证言的标准,书证是用文字、图标等人为创制的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用人的语言表达的人的感知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看上去一个具有主观性,一个具有客观性,但是也有边界不清的情况。例如:提交的是一份谈话笔录,到底是作为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存在?作为质证的一方就存在技巧可循。
2、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其次,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庭审中,很多案件都会遇到对方提交的“书证”,而这些所谓的“书证”往往不符合证据形式。
并非单位当事人说这份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就可以,还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还需要加盖单位印章,如果不符合这些形式上的要求,质证时代理人就有发挥的余地了。
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证言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陈述应当是客观的、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猜测、推断或者评论,如果证人的陈述涉及推断、猜测,一定要在质证时一一提出异议。
2、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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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
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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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