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妇女权益保障

时间:2024-07-14 14:09:34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如今的社会离婚已经很常见了,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的婚姻,任何的感情都是需要夫妻双方来维持的,有时候为了孩子或者自身只能尽力挽回感情,实在支撑不下去最终还是会走向分离,下面来看看离婚妇女权益保障。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1

我国对于离婚妇女有很多的相关规定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无过错赔偿,家暴的保护等等。

如果对方对您实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进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需要及时出警,制止家暴,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会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若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男方是因为婚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行为,女方没有过错的,可以在诉讼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2

(一) 离异妇女现有的救济制度

我国 2001 年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三种离婚救济制度,即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这三种制度并非专为女性所设计,男女双方平等适用。三种制度从不同方面对离婚后需要得到救济的弱势一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1.离婚经济补偿

该制度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养或其他家庭生活方面付出较多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经行补偿。这一制度最重要的价值是承认了家庭劳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价值,其本质是家庭劳务补偿制度的引申。从根本上来说,家庭劳务是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付出的劳动力,是一种无报酬的劳动。

我国传统观念上认同“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在外通过劳动可获得实际的金钱报酬,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却是无报酬的。社会上一度产生了诸如“女性进行家庭劳动,是其应尽的职责,是作为丈夫的男子有权获得的一种服务”这样荒谬的观点。

基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生活同样付出的一方,法律做出应当补偿的规定,从立法层面保障了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权益,实现司法的公平。

理论界对这一制度也给予了高度肯定。有学者认为,该制度“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救济措施。”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离异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1.子女探视权实施困难

1.1 探视权含义

我国法律对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有行使探视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即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的权利。从性质上看,该权利属于亲权的一种引申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权的部分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剥夺,只要身份关系存在,亲权就存在。

探视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来源于夫妻双方关系的解除。探视权隐藏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这个隐藏的权利就会出现,并且直接赋予未抚养子女一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解除婚姻关系而消灭,子女作为父母失败婚姻关系的牺牲品,是无辜的。子女很有可能会因为父母的离婚,从小缺少一半的关爱而导致不健康的成长,带来不健康的人格。探视权一方面保证了未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进行团聚,联络感情,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义务;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而造成的成长经历缺憾进行弥补,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起到了莫大的帮助作用。

1.2 我国探视权的窘境

探视权保证了父母双方离婚后,依然可以通过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来妥善维系亲子关系,将婚姻的负面影响降低,从而有利于稳定社会和谐关系。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在离婚时,如果是男孩,男方会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取得其抚养权。如果男性在收入等各方面比女性略胜一筹,在提起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将未成年子女交由男方抚养。

如果双方经济实力各方面相近,男方会在女方提出离婚时,以不给孩子就不离婚为由拒绝离婚,而女性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通常会放弃抚养权。尽管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情况下随母亲一起生活,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不是绝对的。各种因素作用之下,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离婚时失去了对孩子的抚养权。

女性一旦失去了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自然就产生了探视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这种体现人类最基本的情感,基于人类本性产生的权利,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然遭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这是对探视权的蔑视,也是人类社会的悲哀。

  离婚妇女权益保障3

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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